下班后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?法院明确认定加
12月8日消息,随着远程办公和灵活用工方式在新媒体等行业日益普及,“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是否算加班?”等话题引发的争议也愈发增多。
据“南通通州人民法院”披露,原告谢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的岗位为新媒体运营,加班需经过钉钉审批。
此后,公司任命其兼任“运营兼客服”工作,明确工作时间为9:00至24:00,其中18:00至24:00为客服值班时段,但考勤记录显示谢某每日约18时左右下班打卡。
2024年,谢某主张在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,需要通过微信、抖音等平台处理客户咨询、订单等事务,存在大量非现场碎片化加班情况,故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。
公司辩称谢某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,且相关工作不在办公场所完成,部分账号为员工共享,无法认定其个人劳动,因而否认加班事实。
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,加班的本质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,并不限定具体场所。谢某提交的线上工作记录足以证明其加班情况;而加班审批程序不能作为否定实际劳动行为的绝对理由。考虑到新媒体岗位工作内容碎片化的特点,其加班时长可综合裁量。
最终,法院酌定判决公司支付谢某加班费1.2万元、绩效工资2000元及经济赔偿金1.8万余元,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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